(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优化生育政策 该条例严格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对生育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优化...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 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