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寺院僧人圆具三坛大戒、取得戒牒后,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手续,领取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取得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寺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佛教...
主题词: 汉传佛教;佛教协会;佛教事业;佛教界;僧团;佛事活动;修持;人间佛教;基本教义;戒行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根据我国汉传佛教寺庙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会曾起草了《汉传佛教寺庙管理试行办法》和《汉传佛教寺庙共住规约通则》两个文件的讨论稿,并提交1987年12月8日至12日在京召开的'汉传佛教...
本刊讯中国佛教协会于1987年12月8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了汉族地区重点寺庙管理工作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有来自北京,上海,山东,辽宁,山西,吉林,黑龙江,云南,贵州,四川,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江西,陕西,安徽,河南和中国佛协本部的63位代表,其中包括负责寺庙管理工作的法师,居士...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