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结果:二堡镇派出所和伊州区水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该行为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二堡镇派出所已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将对当事人陈某处500元罚款并行政拘留五日,承担修复井电
伊州区水利局对非法凿井、干扰用水计量等违法取水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严厉打击违法取用水行为,现公布伊州区2025年第四批水事违法典型案例。案件:大泉湾乡热某等3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案基本案情:2025年4月7日,接到群众举报,大泉湾乡黄芦岗村师范农场内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伊州区水...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备注: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除了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外,还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秩序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取水许可相关手续;造成水资源费流失的,还应当责令...
黄河水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此类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
案件一:花园乡杜某私设暗管违法案基本案情:2025年3月13日,伊州区水利局工作人员通过井电双控设备平台日常视频巡查发现,花园乡杜某在X号机电井处存在使用挖掘机开挖深沟并私接暗管行为。经水政监察人员现场调查了解,杜某对该机电井安装了暗管,未经过取水计量设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会延长至五年。但如果是...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