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气瓶、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1.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问题解答 摘要: 不论按什么标准生产,都必须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基本要求)。不需取证。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且最大直径为135mm,内容积为50L,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16条的规定不易判断是否需要取得制造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