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房屋及非房屋地上物為違章建築,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但有申報房屋稅籍登記.乙於85年間陸續將A地的房屋及非房屋地上物讓與並交付給丙.甲於95年5月間自法院拍得乙的A地,並在96年6月間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甲因拍得A地卻無法使用,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訴請法院命丙拆除房屋及非房屋地上物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