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謂法理,乃指為維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應然之原理;法理之補充功能,在適用上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如基於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即超越法律計畫外所創設之法律規範)。 因此,第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