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2)拋棄繼承(民法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