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第七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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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对交易意向、预约、本约加以区分。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则仅构成交易意向;...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3〕13号(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2023/12/05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基于本人的理解,以“注”的形式对本司法解释进行解释说明,望能给大家以启发。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相对于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异常条款”的类型,不仅包括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还包括排除或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2. 提示义务的履行,要求采取通常足以对方注意的明显标识,而说明义务则须对异常条款...
可优解读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本条明确指出,如果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即使该合同已经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已经获得批准机关的批准或者已经依据办理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立意在于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仅仅依赖于行政手续的完成...
该法条主要规定了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格式条款的认定问题。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进行协商的”,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 对于当事人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
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可优解读该法条主要涉及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法院不应仅根据合同的名称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