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卢锋奇 法律
按照现行《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依据该条向买受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2)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进行了付款催告;(3)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将《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适用于67号指导案例,法院将会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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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