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隐名股东A公司依据显明股东黄某与杨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杨某某主张给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时,是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接收货币一方”为依据,以A公司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隐名股东A公司依据显明股东黄某与杨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杨某某主张给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时,是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接收货币一方”为依据,以A公司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 5、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的问题。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时,根据标的性质之不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分别依据标的物所在地、行为地、权利义务的主体所在地确定了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没有,还适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其次,如果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