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就返还质保金达成的新约定并未发生效力,绿地建设公司关于依据“背靠背”条款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的主张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