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根据《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武科规〔2017〕5号)已进行认定的研发中心视同已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武科规〔2017〕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根据《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武科规〔2017〕5号)已进行认定的研发中心视同已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武科规〔2017〕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