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科技创新产业的,可享受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土地和厂房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为基本功能单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