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正当使用】:是指非商标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他人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1、商标“描述性使用”: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种行为为合理使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商标“指示性使用”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目前实践中,对于正当使用的判断,有将重心多置于被控标志是否属于描述性词汇的审查,而一笔带过甚至忽略是否是善意、合理、描述性使用等要件的判断的倾向。其实,正当使用的核心不在于或不仅在于标志本身的描述性属性,更强调的是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包括主观善意和客观合理。标志本身具有描述性的属性仅是构成正当使用的...
虽然在以本商品通用名称所进行的正当使用抗辩中,被告使用的对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标,但是,该类案件的裁判中,法院并不以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为由直接否认被告侵权,而是先判断被告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再审查其该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该裁判思路源自正当使用作为抗辩权的法律定位。 (二)...
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使用单位或个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或者得到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后使用该商标。即商标的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进行商标的使用,不能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是对商标权人的私权利进行限制的重要制度,也是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调节器。判断被诉标志的使用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司法实践中一般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二是被诉标志的使用方式是否正当;三是使用被诉标志的后果是否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即使“天下第一庄”已经注册为商标,其商标权人也不能禁止台儿庄当地企业为表明其产品产地正当使用该文字。故,穆柯寨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未侵害石家庄制酒厂的涉案商标权,市中办事处作为合法商品的销售商亦未侵害涉案商标权。原...
首先,商标法中不存在商标的合理使用。原因在于所谓的商标合理使用或者商标正当使用从本质上看均不属于商标使用,因而也谈不上商标的合理使用或者正当使用。在经典合理使用的场景下,这种“使用”并不是商标使用,最多可以称之为对商标标志的使用,而商标标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商标。而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场合,虽然是在...
如果被告想要标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含有金银花成分,应当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标注,然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金银花”标识字体醒目、位置突出,已超出了正当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性使用,故不属于正当使用。 但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4日出具的(2021)最高法民申48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让“金银花”...
以下因素可能影响“含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即:地名是否具有类似于商品特点的性质)的认定:1、地名的事实关于“含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重点事实为:该地名是否仅具有描述性。一般地名,其功能仅用来确定或区别地理位置,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比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名片、邮箱签名等处的地址,一般用来表示一种事实...
对于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商标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案件的判定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3个要件仍然是审查和判定的主要依据。 以VOLVO案件为例。原告沃尔沃公司,是注册商标VOLVO的所有人。被告浙江省瑞安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