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图案元素要求:根据新条例,商标申请者必须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至少一个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的图案元素。该图案元素应与商标申请中的文字元素或声音元素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标标识。2. 商标审查: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在新条例生效后对所有新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对于未满足图案元素要求的商标申请,欧盟知识产权...
《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2),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只能维持这一部分的注册。消费者在购买某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时,如果这个类别已经被定义得非常精准,不能再作细分,那么消费者就会把标记和整个类别相联系。此时,商标所有人提供其商标在该类别中的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真实使用证据就足以证明在这个类别上的使用。但...
欧盟商标条例实施细则主要由《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规定,该条例于1993年12月20日由欧盟会议通过.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实施细则: 一,欧盟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注册流程: 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 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也进行在先商标检索. 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当局对申请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
欧盟证明商标被定义为“能够通过商标所有人对材料、商品制造方式、服务性能、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征(但地理来源除外)的认证,将特定商标或服务与未经认证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从本质上说,证明商标可以保证著名产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特性和质量。因此,在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交待认证产品和服务特性的使用规定,规范证...
因为这种商标语可以描述"商标申请者之商品的特性",所以它不应成为一个有效的商标。 共同体商标(CTM)是指由欧洲统一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的在欧盟所有国家获统一保护的商标,它则需遵守1993第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欧洲法院(ECJ)系CTM争议的最终的解决途径。各国执行指导令发生歧义时也需以欧洲法院解释为准。
新的《欧盟商标条例》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名称变化 修改前:商标为“欧共体商标”;审查机关为“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修改后:自2016年3月23日起,“欧共体商标”将更名为“欧盟商标”;审查机关“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亦将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1、《欧盟第2015/2436号指令》,将替代现有的《欧盟商标指令》(其旨在协调欧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法律); 2、《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是对现存即将废除的于1994年生效的文件的修订。1994年的《条例》创立了共同体商标,并由此成立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新《条例》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
第一件商标的文字描述为“两种颜色比例约为50%-50%”, 第二件的文字描述为“两种颜色将被等比例应用,且相互毗邻”。 一家波兰公司对两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两件商标不够准确与清晰,不满足欧盟商标条例关于“图形表示”...
1、《欧盟第2015/2436号指令》,将替代现有的《欧盟商标指令》(其旨在协调欧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法律); 2、《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是对现存即将废除的于1994年生效的文件的修订。1994年的《条例》创立了共同体商标,并由此成立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新《条例》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