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4752元;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1月6日的利息为3626.08元,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144752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19.17%为标准,从2023...
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
判决结果: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洪某桂、林丽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6095.5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21年8月6日前的利息、罚息按照《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2021年8月7日起以尚某借款76095.53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部分不计收复利);二、于...
一、被告李颖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4月7日贷款本金240184.06元、利息5017.15元、逾期利息4317.33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11.98%的15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李颖恩于本判决生效之...
公司名称:梅赛德斯一奔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唐仕凯(Hubertus Troska) 注册资本:50337.4786万美元 成立时间:2001-01-1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20层2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7686 展开> ...
涉及纠纷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一、被告广州盛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6423.6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1日,利息7908.922元、逾期利息为4824.6元;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逾期利息以186423.67元为基数,...
二、被告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丛**名下号牌为渝xx的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徐州隆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7层801、8层901内02单元、9层1001、10层1101、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
原告曲某某(以下简称曲某某)与被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某某、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杰、王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奔驰汽车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