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刻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标一流先进水平,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高度融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