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行使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一)免予处罚的,明确记录违法情况、说明理由,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减轻处罚的,在法定幅度以下作出裁量决定,有数个法定幅度的,在对应法定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作出裁量决定;(三)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全面考虑、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