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密级以及保密措施,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知晓。对在保密期限内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作出书面记录。 保密期限是信息保密的有效时间,超过该时间,信息就不再被视为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