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这一规定旨在...
具体执行层面的灵活性: 虽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未直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的具体内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条例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南或政策措施。例如,在简化企业开办流程、优化政务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自...
综上所述,虽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规定,但条例的核心精神、市场准入的原则以及法治框架内的探索都表明,地区各部门在遵循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市场准入措施。参考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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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细化和补充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的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虽然未直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关条款,但其鼓励性质、法治框架内的探索要求以及具体实施的灵活性,都为地方和部门提供了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优化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