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