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一旦发出,除非有特定情形(如要约人已明示不可撤销),原则上是要约人承担不得撤销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offer后改变主意而不予录 发布于 2024-02-04 16:57・IP 属地广东 赞同2 分享收藏 写下你的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