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能诉称林某川与刘某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川以经营需要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以现金形式向林某能借款350万元,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立下借据1份。后经林某能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分文,请求判令林某川、刘某芳偿还350万元借款本息及其利息。 林某川与刘某芳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5日,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