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松材线虫病疫区的划定、管理以及疫木的处理、运输、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严格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疫区划定与管理 第四条 疫区划定:根据松材线虫病的疫情监测结果和风险评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
2018年我局修订印发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政策的延续性,现重新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
(国办发明电〔2002〕5号),全面加强和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扩散,有效减少疫情危害损失,保护我国松林资源安全,我局对2014年修订印发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 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 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 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松 ...
第三章 疫木管理 第十二条 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除治性采伐所需限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当地限额,不受分项限额限制,当地采伐限额不足时可按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