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杨一凡教授介绍了明清法律体系的分类有五种,并重点分析了其中两种,分别是律例法律体系与典例法律体系。杨一凡教授认为,律例法律体系的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因有二:一是学说理论存在缺陷,对法律体系的内涵和要素理解不够深入;二是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