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属违法取证,且证人证言内容虚假、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关键证人未出庭,一审程序违法;龚刚模在李庄介入前多次供述其被敲诈,此情节非李庄编造;龚刚模手腕的伤未经进一步查实原因,不能排除其被刑讯逼供;认定李庄指使吴家友
内容提示: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简要描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 13 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 13 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 年 6 月 23 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091”专案组民警熊峰、周素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文强案而讯问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 6.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说明证实,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分局侦查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
然而,恰恰在这一点,李庄案的判决书不幸生出了严重的纰漏: 判决书说:“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其一,犯罪地点到哪里“躲猫猫”去了?其二,“11月底至12月初”是什么概念呢,依我们通常的理解,这一时间跨度,足足有十天之长。李庄伪造...
依据网上公布的李庄案一审判决,针对李庄案一审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列驳斥意见: 一、江北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判决书第“本院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评判如下:”部分: (一)“其一,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取得,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
李庄案公诉书辩护词判决书 上传人:伐*** IP属地:宁夏 上传时间:2021-11-13 格式:DOC 页数:108 大小:166KB 积分:20 举报 版权申诉 文档简介人人文库> 全部分类> 应用文书 > 年终总结 温馨提示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
判决书说:“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其一,犯罪地点到哪里“躲猫猫”去了?其二,“11月底至12月初”是什么概念呢,依我们通常的理解,这一时间跨度,足足有十天之长。李庄伪造证据,到底在哪一天?这么关键的犯罪情节,连作案的具体时间和...
对李庄案一审判决书的思考 【学科分类】法律信息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李庄所取得任何证据均末提交给法院,更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并构成对控方证据的对抗,何来干扰“审理的正常进行”? 龚刚模是“当事人”,是李庄的“当事人”,而不是“证人”,“唆使”“当事人”作“伪证”并不在《...
李庄案一审判决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锋尚国际公寓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