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认为,受到刑讯逼供是龚刚模自己向李庄所说,并非李庄捏造,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龚刚模在李庄介入前就曾供述被樊奇杭等人敲诈;龚刚模是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的过程中揭发了李庄,但此时龚刚模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无权再对龚刚模进行讯问,公安机关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依据网上公布的李庄案一审判决,针对李庄案一审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列驳斥意见: 一、江北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判决书第“本院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评判如下:”部分: (一)“其一,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取得,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
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出具证据给龚刚模,是为了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质证权(辩护权的一部分),至于龚刚模作何理解,根本上与李庄无关,龚刚模本身也有“供述”权和“辩解”权,况且,龚刚模之指控李庄言词属与其命运有重大关系之孤证,根本不能采信。 李庄有何权何能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 吴家友之书面证词与吴家...
三、李庄案一审判决,为剥夺所有嫌疑人的辩护权背书 如果上述对法治社会中律师作用及其辩护方法的观点能够获得认同,我们能轻易发现李庄案一审判决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存在严重错误。其中大部分错误应该是李庄的辩护律师去揭示的,而以下所述的错误不仅关涉到李庄是否有罪,更主要的是,这些错误每一个都是在为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