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云明知道他是个没有稳定工作的邋遢男人,还是心甘情愿的跟着他,并且为他怀了孩子。原以为这是幸福的开始,结果却因为肖志军的顽固行为,不幸失去了生命。2009年7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审理李丽云去世一案。之前还在怒斥肖志军的李小娥,突然改变态度,坚持说,肖志军不签字是对的。李小娥给出的理由是,女儿当时怀孕36周,并未住院
而本案当中的肖志军,在李丽云和肚子里的孩子面临生命危险时,他依然选择漠视,拒绝签字,这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滥用手中的权利。总结启示 肖志军更无赖和令人细思极恐的还在后面,他竟然想把医院告上法庭,想让医院就李丽云的死亡一案,赔偿他200万元,因为李丽云是他孩子的母亲。做为一个正常人,倘若自...
所以,李丽云的死亡与医院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随后,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李丽云家属10万元的救助金。然而,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并不认可,提起了上诉,希望重启司法鉴定,还女儿一个公道。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05自此,“丈夫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一案”便告一段落了。然而,事件却一度引起...
在李丽云案中,医生所谓一切均依法行事的辩护理由也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作为一个法学教师,令笔者痛心疾首的是,在这个事件当中,卫生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以及许多法学学者均只知道机械地适用法律,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尚停留“法官是自动适用法律的机器,不可作任何价值判断”这一19世纪的法学教条阶段,对20世纪以来发展起来...
而本案中,患者本人的有效意思表示可以取得,因此,法律上的核心问题比肖案要更加单纯,即医疗方是否为获取产妇本人的意思表示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产妇在当时的精神状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如果真实有效就应该得到尊重,医疗方拒绝剖腹产就存在...
李丽云案背后的法律反思 李丽云案背后的三点医学法学提示 2007年11月一名孕妇死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其死因错综复杂,而最终法医鉴定的死亡原因为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纵观整个事故的发生过程,医院对待贫困患者的方式,医生与患者之间的...
李丽云的母亲情绪激动,大声质问医生:“你们怎么不在她进医院的时候就问问她父母的电话啊?!你们怎么能相信一个外人啊?他说他们结婚了,你们为何不让他出示结婚证呀?!” 医生们面面相觑,只好耐心解释:“第一,结婚证都不是随身携带的;第二,我们也怀疑这男子的身份,因此叫来了警察进行核实,可警察经过致电当地调查,告...
——李丽云死亡案引发的思考 孙艳艳① 摘要:李丽云因为丈夫拒签手术同意书而造成“一尸两命”的事件,“拒签”事件击中了医疗法规知情同意权在医疗实施过程 中的软肋。如何保护病人的生命权、被救助权和手术权,如何让医院救死扶伤而没有后顾之忧,建议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相 应的“国家担保”制度,使病人得到最为及时有效...
“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终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死在了北京朝阳医院。为此,李丽云的父母以医院错误诊疗导致李丽云死亡为由,向朝阳医院索赔121万元。今天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之死无明确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你院(91)民监字第456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经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