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李中海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意志状态,且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其先行行为所引发,因此,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中海对危害结果持反对的意志状态,属于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犯罪且其实施的先行行为与被害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属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我们同意前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中海驾驶1辆牌号为豫PKC278的二轮摩托车于上海市共康路附近营运载客时搭载了被害人章诚,后当李中海沿上海市江杨南路由北向南骑行至江杨南路桥北堍处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二轮摩托车车头撞击到路边隔离带,导致章诚从摩托车后座甩出后倒地。
李中海故意杀人案[第925号]——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间接故意杀人犯罪 内容简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中海驾驶1辆牌号为豫P... 来自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6集.总第95集) 本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合作主编的一本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