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在1993.10.07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电产品系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第三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进口...
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1年第25号令)、《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经贸机[1998]555号)、《关于...
第十五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六条 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八年四月七日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十三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機電產品,依據國務院頒佈的有關進口貨物配額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進口單位的申請材料後,向商務部提交。商務部審核申請材料,並在20日內決定是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進口單位持《進口...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
总结: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电产品的进口而制定的。进口许可证、质量检验、环境保护要求、进口关税和税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售后服务和质量投诉处理是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口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字数:71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