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Ⅱ.协议转让达到23%时,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Ⅳ.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