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采取入编、聘用或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
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
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共同制定《关于本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沪残联〔...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共同制定《关于本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沪残联〔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