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裁判部分 在本案中,认定受贿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是受贿数额。法院最终认为,朱永林5月10日向苏四荣支付的前期垫资是在已经知晓明确可以获利时才支付的,不属于真实出资;而第二次交付定金也没有出资,因此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规定,受贿数额应当以作为请托人的苏四荣代为出资为准,即5
被告人朱永林与苏四荣一起购买日月城小区22号商务楼,然后加价180万元卖给邱小根,朱永林因此共收受110万余元,其中投资50万元,其余为投资收益。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即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认为朱永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朱永林与苏四荣合作投资商务楼,...
被告人朱永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暂扣于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八万零五百八十元,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永林不服,提出上诉。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永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朱永林受贿案[第724号]——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 内容简介 2004年10月,湖州市政府决定对位于湖州市环渚乡西白鱼潭地块进行城建项目开发,开发商为日月置业... 来自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4集.总第81集) 《刑事审判参考》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连续出版物,秉... 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