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是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则发展,其从功能主义的路径出发, 以协议达成的时间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和之前为界, 将其区分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和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 二、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性质的...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既涉及以物抵债的一般性问题,在性质认定和效力识别上也具有特殊性,还与非典型担保合同、流担保条款、让与担保、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债权转让等相关规定存在内在的联系和差异;此外,不同效力状态下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则适用问题亦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本文试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