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即乘王某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