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张某某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对涉案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是以保护承包人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的劳动和建筑材料为目的,一审判决第四页依照《司法解释一...
首先,本案中王得鑫作为购房消费者,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原则予以确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立法初衷系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对该债权的保护,不应因债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而允许受让人享有该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原债权人获得合理的、充足的债权转让对价,更有利于实现建筑工人的劳动债权;反之,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
据此,承包人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过法院的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
实际施工方以工程款折抵房款购买房屋,如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施工方应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主张以折价抵扣房款的形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据此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该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执行分配中应得到优先受偿。二审法院基于此,作出(2018)豫民终1611号民事裁定书,指引国安建设公司直接参与执行分配而无须再另行确认...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具体而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优先权利,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承包商的工程款项,从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得到妥善支付。这种优先权的保护不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虽然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14日实际停工,吴道全于2016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6个月法定期间,因此,吴道全享有在欠付工程款2934181.04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