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与伦华公司、正和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约定,马某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属性,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借款关系正确。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2964万元借款款项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