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卢希同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鼎泓塑胶公司使用,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虽鼎泓塑胶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卢希同在职期间名下银行账户一切操作为公司所用,与卢希同本人无任何联系,该...
一审法院认为,卢希同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鼎泓塑胶公司使用,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虽鼎泓塑胶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卢希同在职期间名下银行账...
一审法院认为,卢希同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鼎泓塑胶公司使用,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虽鼎泓塑胶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卢希同在职期间名下银行账户一切操作为公司所用,与卢希同本人无任何联系,该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卢希同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鼎泓塑胶公司使用,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虽鼎泓塑胶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卢希同在职期间名下银行账户一切操作为公司所用,与卢希同本人无任何联系,该账户...
裁判规则一:自然人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公司使用,公司之间发生贸易往来,若该自然人与贸易往来关系不存在关联性且该自然人账户系经双方协商而指定的,法院应认定为该出借账户的自然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卢希同与佛山市顺德区勤诚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鼎泓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汕头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