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 理,接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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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5.05.1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时间 2005年05月11日 实施时间 2005年05月13日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详细阐述:法规 一、赌博刑事案件的认定 聚众赌博的认定:根据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赌博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聚众赌博的认定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属于法定解释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C.应当自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