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限于红色纸包装清凉茶饮料,鸿道集团可委托其他厂进行加工制造上述产品并送羊城药业备案;双方在各自生产的清凉茶商品上的所有包装图案和颜色均不得与另一方相同;鸿道集团生产的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清凉茶产品,须符合中国食品卫生有关标准,其包装上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包装及商标使用...
就本案而言,首先, 虽然本案当事人与(2015 )龙泉民初字第4668号一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一致,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受诉讼地位的影响,故本案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其次,本案与前诉的基础法律关系均系中铁中基一局与龙泉工...
2015年2月,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完成以后,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同步进行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改办等相关部门根据...
案例6:《达拉特旗瑞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蒙古之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9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商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瑞华公司和中融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
案例6:《达拉特旗瑞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蒙古之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9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商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瑞华公司和中融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
欧宝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审理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
——徐廷泽与山东吉邦集团有限公司、王庆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鲁民一终字第561号 山东高院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2011年11月24日的借款凭证、借款担保合同可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成立。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上诉人和王庆伟提交的转账...
关键词:指导案例153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起算时点 一、案情简介[1] 远东厦门公司由远东公司独资设立。雷某思为远东公司股东,另担任燕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6月2日,福建高院就郑某南诉远东厦门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前案”)作出(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前案调解书”),确...
加多宝公司认为第19号判决和第212号判决均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于知名商品合法经营者,并可随知名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继受,由此可判定,两审法院均认为包装装潢权益并非随商标而发生继受,而加多宝公司是“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合法经营者,继受了东莞鸿道公司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是本案知名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