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图为签署活动现场。胥立鑫 摄 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文件长期没有进展。面临跨境破产日...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胡方,香港特区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据介绍,香港回归祖国...
本报深圳5月14日电 (记者徐隽)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试点地区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可以向内地试点地区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的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政...
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第三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 (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试点地区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可以向内地试点地区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的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
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