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在1989.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
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
不退還的數額未達到追究貪污罪起刑數額的,不定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四)『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退還,以貪污論處』的數額尺度如何把握的題目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 3.在一案中,挪用的公款一部門已退還,另一部門未退還的,假如二者均已達到犯罪數額,前者定挪用公款罪,後者定貪污罪,按數罪並罰的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补充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89(000)004 【摘要】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更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以上,即达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在1989.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单位 ...
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