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 [1] 有关规定,而做出的解释。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 2012年12月26日 单位 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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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
“情节严重”的标准被明确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视为“情节严重”。值得注意的是,行贿行为如涉及多人、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危害民生或影响司法公正等,也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针对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行贿犯罪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相关法律程序等问题。该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分别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和检察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该解释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解释旨在依法惩治行贿犯罪行为,明确了行贿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量刑标准。第一条指出,行贿数额超过一万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