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在1989.07.1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在1989.07.1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规定自1989.08.01开始执行至今有效,目前还没有出台新的规定
关于精神疾病司法定暂行规定是1989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1989的8月1日起施行。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既是法医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精神医学的一个分支.是法学与医学相交叉,相结合的跨学科专业.本书名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体现了本专业的基本定位和... 郑瞻培 - - 法律出版社 被引量: 15发表: 2009年 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0711) 时间:1989-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点击:次 (责任编辑:NO03) ...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89.07.11 【文号】卫医字[89]第17号 【施行日期】1989.08.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 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