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实质性修改的条文中,第十八条(对应原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的规定,在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