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监督程序的启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生效的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可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但当事人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除外。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意见,为劳动人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争...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
15.2017年11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国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依据在于①维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完善裁审衔接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在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方面提出要建立( )等程序的裁审衔接。 A.受理程序B.保全程序C.审理程序D.诉讼程序E.执行程序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A,B,E 反馈 收藏 ...
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
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裁审衔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摘要: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关键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