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颁布时间 2020年12月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律效力位阶:司法解释;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时效性:有效;施行日期:2021-01-01;公布日期:2020-12-29
正式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是该司法解释的完整且正式的名称。 简称:在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中,为了简便,通常将其简称为“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 二、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的发布: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
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4号),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