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可能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某个具体程序问题,如证据的提交、质证、认证等。 该条款可能对某种特殊类型的案件或诉讼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具...
1、企业法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含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的原普通合伙人为被告。《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却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早已对该种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进行了规定,即“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
十一、简易程序 2015-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5号 内容: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