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A.保险标的用途、使用范围和所处环境的改变B.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C.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38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7 月 3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主要关于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处理原则。具体而言,该条规定了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如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及保险人的相应权利。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综合考虑因素: 根据该解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A.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