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在1991.01.28由最高法院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颁布时间 1991.01.28 实施时间 1991.01.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
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号:90民他字第53号 发布日期:1991-1-28 执行日期:1991-1-28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
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